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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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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范有效落實杭州市居住證積分政策,根據本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及《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辦法》所稱的“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是指在本市市區辦理瞭《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且證件使用功能未被中止的。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持證人積分享受公共服務,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證》的父親或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積分分值較高的一方計。

三、積分管理與積分應用堅持自願申請、動態調整,屬地申辦、公開公正,總量調控、統籌兼顧原則。

四、各部門或地區可根據本部門或本轄區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及申請人積分情況,為申請人公平、有序提供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積分應用部門或地區應制定配套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開發佈。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積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相關部門不得向積分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六、市流動人口辦負責統籌全市積分管理實施,牽頭建設、運行和維護積分管理系統,推進各部門流動人口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管委會)流動人口辦負責本轄區積分管理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積分審核、積分匯總、積分認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等工作,公佈接受申請人提出異議核查的受理地點和電話,落實專人受理和反饋。

七、發改部門負責申請人個人信用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教育部門負責申請人文化程度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科學技術部門負責申請人發明專油煙處理設備利、科技進步獲獎證書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公安部門負責申請人年齡、居住情況、刑事處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記錄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慈善單位組織的申請人慈善捐贈情況、社會組織從業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稅務(財政)部門負責申請人稅費繳納等情況的核準評分。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申請人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情況、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網上創業就業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申請人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住保房管部門負責申請人的住房產權(包括自購產權住房和租賃住房)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營運出租車、網約車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申請人無償獻血、計劃生育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來杭投資企業被評為AA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省、市級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工會負責相關慈善捐款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團委負責申請公家機關水肥清運人志願者服務、義工服務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紅十字會負責申請人捐獻骨髓(造血幹細胞)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法院、檢察院、宣傳、農業、司法、規劃、文廣新聞出版、體育、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申請人相關積分材料的核查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盡量通過積分管理方式有序保障。市級部門監督和指導各區級(管委會)部門進行核查評分工作。區級(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按屬地原則和法定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申請人的具體核查評分。

八、各街(鎮)應在服務(辦事)中心或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設立積分受理窗口,也可結合居住證辦理窗口設置情況,科學靈活設置積分受理窗口。

九、根據“最多跑一次”要求,積分受理窗口應按相關規范落實專職人員和設施設備,具體負責積分申請受理、材料初審、資料錄入、核查跟進等工作,積極做好積分政策宣傳服務。

市、區流動人口辦可商標註冊費用根據積分應用實際,設立積分受理窗口的定期受理或集中受理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十、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或手機客戶端登錄“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服務網”、“新杭州人傢園”微信公眾號、警察叔叔APP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開展模擬積分、積分申請和預受理。

十一、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分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積分分值以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有效證件、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為依據,按照《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規定的相應分值進行累計。有減分指標或可能是一票否決指標情形的,申請人應在積分申請時主動說明。

1. 文化程度:申請人應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或提供有效期內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經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等與學歷、學位證書同等效力證明材料。在港、澳、臺地區獲得學位證書的,應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在國外獲得學位證書的,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 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水平:國傢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含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應提供所取得的國傢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經檔案管理部門驗證的申報表復印件及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公佈文件或出具的認定證明。

3. 社會保險:以人力社保相關信息系統記錄為準。本市市區以外轉入的或本地補繳的社保不計社保年限,重復參保的不重復計算。

4、就業情況:申請人應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在市區投資興辦企業、或在市區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或在市區簽訂農業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協議)、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區從事自主創業就業的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不計分。

5.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況:申請人居住在市區自購產權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自購產權住房為預售商品住房,並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應提供已備案且簽訂房屋交接書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自購產權住房為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安置證明。

申請人租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商品房的應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集體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應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相關證明。

申請人居住年限以公安居住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為準。有中斷的,每滿12個月按1年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分,每滿30天,按1個月計算。

申請人居住在配偶、父母、子女的自購產權住房或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居民戶口本》《醫學出生證明》等關系證明或證件的原件。

6. 獎項榮譽:應提供綜合性個人獲獎證書(證明)或榮譽證書(稱號)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7. 社會服務:應提供紅十字會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獻血證或獻血證明,志願者證,接受捐贈機構出具的捐贈證明,接受捐款機構或政府認定的慈善單位受捐證明等原件。

8. 投資納稅: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驗資報告和本市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等。

9. 科技創新:應提供自主發明專利證書,科技進步獎證書原件。

十二、申請人在受理時間內,向居住地積分受理窗口電動床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申請表》及相應證明材料。

已實現信息共享或聯審聯辦的,或申請人在積分申請時與居住證申領或簽註時提供的居住、就業、就讀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十三、積分受理窗口依托積分管理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委托辦理積分申請的,需提供用工關系、監護關系及近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受理後,應當場出具《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通知書。

十四、積分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初審並錄入積分管理系統後,流轉至區級(管委會)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確保在15個工作台中腳底按摩日內完成審核並反饋。

十五、區級(管委會)相關部門完成積分審核後,由區(管委會)流動人口辦按《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試行)》核定積分。積分核定後,積分管理系統將通過短信等形式將積分情況告知申請人或委托代辦人。

十六、積分申請受理20個工作日後,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或手機客戶端登錄“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服務網”、“新杭州人傢園”微信公眾號、警察叔叔APP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或者持《居住證》到居住地積分受理窗口查詢本人積分情況。

委托查詢積分的,需持申請人的《居住證》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十七、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或手機客戶端登錄“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服務網”、“新杭州人傢園”微信公眾號、警察叔叔APP等提供的應用服務平臺,或者持《居住證》向區(管委會)流動人口辦申請核查,區(管委會)流動人口辦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完成核查並出具核查結果。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流動人口辦申請復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市流動人口辦應在15個工作日答復。

十八、積分核定後,未通過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落戶的申請人,在下一輪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落戶前,應申請積分調整,並重新核定積分值。

十九、相關部門為申請人提供依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等權益前,應當將申請人積分情況在互聯網、手機客戶端上進行排名公示,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居住時間長為先;居住時間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社會保險積分相同的,以基礎分積分高的為先。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二十、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流動人口辦或相關積分應用部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公示無異議的,由相關部門辦理積分享受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相關手續。

二十一、申請人持有的《居住證》功能中止的,其積分暫時失效,核定的積分不作排名。申請人在《居住證》功能恢復且積分重新生效後,在規定期限內,仍可參加積分排名並享受公共服務或積分落戶。

積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的,其積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不予簽註的;

(2)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連續滿三年;

(3)已轉為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4)居住證持有人死亡。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各縣(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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